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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9 1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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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U) I5 O( F$ A2 Y" v. M5 h坛子有人私下问我汇款是不是区分对公和对私,简单公开答复如下:
& l$ u8 Q3 Q* _( } u这个案例我研究了下,实际情况是:和是否结算账户无关(实际上李先生是依托了结算账户)。而是汇款时分依托账户汇款(5挡汇划费+0.5元手续费)和无开户汇款(1-50元)。具体见银发2007 154文件。
0 V/ J5 `: {, s8 D* \9 }8 V! K$ V对公只是幌子而已。我从一个朋友那里看到过此案一审判决书,据了解爱存不存在一审过程中也进行了如此狡辩,一审法院将此也定为案件焦点之一,转而向银监会“咨询”,推手要求银监会“定夺”,但银监会将皮球又回踢给了法院,要求法院去“咨询”发改委和央行。哈哈哈!; w h2 y1 ^. E w9 N
其实,汇兑自加入WTO后已经不存在对公对私之说(见入世文件承诺部分)。现在用的是大额和小额支付系统,统称为电子汇划业务。收费标准见案例部分描述。
1 O# Q+ r+ |0 K( `4 O* v9 Z1 E: u再说,同城业务本就不应收钱(以前是这样的)。工行是第一个带头同城跨行汇款收费的(这个是法律空子),但利用银监会做挡箭牌,将执行**屏蔽**指导价的汇款业务备案为实行市场价的业务,那就是打擦边球了。
" i) q: `# Q0 Q+ W; _+ d0 Y# ^一审之因此判李先生败诉,是法院不敢和银监会做对,说银监会(ZF)备案工行户款直通车收费标准备错了错了,无效,呵呵,就葫芦僧一把。
% g7 M% L0 L6 o& I作为一个熟悉法律的人,我建议李先生二审先要求法庭审查收费的合法性,同时向银监会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接着申请中止审理,等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束后,回来让二审法院无法再回避和推脱收费的合法性问题,到时候爱存不存遮羞布就彻底被撕开了,呵呵。
: O4 ~/ T, q3 A! o4 R大名鼎鼎的董正伟律师当年告工行一二审接连败诉就是输在了程序上(二审没有要求中止),而不是证据上。他那个国务院的调解书在二审审理终结后,姗姗来迟。嘿嘿,他们都是通过气的,两审终审判决都生效了,无法掰回,然后再来个备案不是合法性确认,这样工行逃脱了,证监会也推脱了,只有董律师没办法啊。
5 k7 W2 j. C; P) _另外,就本案,我还特意查了外资银行的汇款收费标准,发现汇款都是执行依托账户汇款(5挡汇划费+0.5元手续费)和无开户汇款(1-50元)这个法律规定标准,而不是乱来。呵呵,毕竟他们是资本主义的哈!
! J4 f0 f2 `9 a. {. E4 a9 |1 ?( Q继续追踪,这个案子坑定会成为2011的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案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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