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夫长 发表于 2014-7-17 13:29:10

中国光大银行准贷记卡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向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信用卡服务,根据《商业银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中国光大银行准贷记卡(以下简称“准贷记卡”)是由中国光大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准贷记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照币种不同分为单币种卡和双币种卡;按卡片形状不同分为标准卡和异形卡;按是否联名(认同)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准贷记卡将使用中国银联或其他信用卡组织的标识。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信用卡组织”:信用卡组织的作用主要是建立和运营全球或区域统一的信用卡信息交换网络;负责信用卡交易的信息转换和资金清算;负责经营和管理卡组织自身的标识和品牌;制定并推行信用卡跨行交易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目前,常见的信用卡组织主要有:VISA(维萨)、Master Card(万事达卡)、American Express(美国运通)、JCB(Japan Credit Bureau)、Diners Club(大莱)及中国银联(China UnionPay)。
“持卡人”是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
“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准贷记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准贷记卡账户的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日,持卡人累计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百夫长 发表于 2014-7-17 13:29:18

第二章申领条件及手续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且信誉良好的中国公民、常住国内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准贷记卡。
申请人申请准贷记卡时,应按发卡机构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与发卡机构签订领用合约,并在申请材料上亲自签名确认。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方式,并决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名下准贷记卡与其他信用卡不共享信用额度。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准贷记卡项下发生的全部未结清债务,担保应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百夫长 发表于 2014-7-17 13:29:27

第三章使用及账户管理
持卡人领取准贷记卡后,应立即在准贷记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设置查询密码、交易密码。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自助设备时,须遵守信用卡组织、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持卡人提取外币现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持卡人使用准贷记**过电子渠道办理业务,应同时遵守发卡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由持卡人本人承担还款责任,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以持卡人签署的交易凭证及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或经确认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作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准贷记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准贷记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任何因转让或转借准贷记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发卡机构对准贷记卡卡片设定有效期,具体期限以卡面上显示为准,已过期的准贷记卡不能继续使用,发卡机构会为符合到期换卡条件的持卡人提供自动换卡服务。如果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至少于卡片到期前1个月以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通知发卡机构。到期不更换新卡的,持卡人须结清准贷记卡项下的全部债务。
准贷记卡卡片损坏、遗失或被盗后,持卡人应通过发卡机构办理卡片停用或挂失,并可按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办理补换卡。卡片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申请销户,应先清偿透支本息和费用。发卡机构在确认持卡人准贷记卡账户内没有未结清的款项时应及时为持卡人销户。销户后持卡人仍须承担准贷记卡内尚未结清的债务。
准贷记卡按结算币种不同可分别设立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并核定相应账户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可循环使用。
持卡人在境内或境外特约商户消费或取现,按发卡机构与转接交易信用卡组织预先约定的币种记账。

百夫长 发表于 2014-7-17 13:29:35

第四章计息、费用及还款规定
持卡人偿还欠款时,可通过现金方式或转账方式还款。
持卡人可以相应的币种偿还款项,当偿还外币欠款时还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以人民币购汇偿还相应款项。
持卡人须按发卡机构确定的年费标准及相关年费政策缴纳年费。持卡人接受发卡机构其他准贷记卡相关服务的,应按照相应的标准支付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示为准。
准贷记卡透支消费及取现自交易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变动而调整。准贷记卡消费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储蓄账户资金按照发卡机构发行的借记卡计息标准执行。
持卡人须在发卡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偿还每笔透支交易产生的本金及相应息费。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归还每笔透支款项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使用准贷记卡的资格,并依法追回所欠透支款项。

百夫长 发表于 2014-7-17 13:29:45

第五章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有关单位征询申请人的有关信息,有权依法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获批准的申请人资料不予退回。
(二)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等,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通知有关当事人。
(三)对不按规定还款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向持卡人本人或其担保人催收、有权对催收过程进行录音,可依法追索及停用持卡人的准贷记卡,并有权要求其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或依法处置其抵、质押物。
(四)对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准贷记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发卡机构获悉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等资料被盗用、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时,有权立即停止上调额度等操作,并有权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调减信用额度、止付、冻结或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等风险管理措施。
(六)发卡机构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免费增值服务的,发卡机构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示,且公示一经发布即对持卡人产生法律效力。
(七)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发卡机构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八)发卡机构提供准贷记卡相关服务时,有权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利息、费用并记入其准贷记卡账户。详细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发卡机构应向申请人、持卡人提供准贷记卡的有关资料,包括准贷记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安全用卡提示等。
(二)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销户、投诉受理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查询的要求给予答复。发卡机构应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持卡人授权,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三)发卡机构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向持卡人提供欠款查询服务。
(四)发卡机构应通过多种渠道向持卡人宣传准贷记卡风险防范知识。
(五)发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银行卡交易监测系统,加强大额、可疑交易信息监测和报送。并应通过电话、短信等渠道对持卡人的可疑交易予以确认或提醒,以提高持卡人账户资金的安全。
(六)发卡机构应当及时就即将到期的透支金额信息提醒持卡人。持卡人提供不实信息、变更联系方式未通知发卡机构等情况除外。

百夫长 发表于 2014-7-17 13:29:53

第六章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有权通过发卡机构网站等渠道知悉准贷记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方式。
(二)持卡人有权通过短信或发卡机构提供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三)持卡人有权在交易日后六十天内对有疑义的账务进行查对。对有疑义的交易,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提出查询或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如调阅签购单后查明交易确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须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四)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机构对准贷记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或在需要的时候按照发卡机构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它有关资料。
(二)如持卡人和保证人的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动,应及时以书面或发卡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准贷记卡、交易密码、电话银行查询密码和手机动态密码,不得出租和转借准贷记卡。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准贷记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立即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办理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挂失即时生效。
(五)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准贷记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六)持卡人应注意按照发卡机构提供的对账方式查询账户交易清单,应及时向发卡机构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还款提醒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等)。
(七)持卡人未收到交易短信提醒应主动查询,若在交易日后六十天内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八)当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时,发卡机构会主动为其调高信用额度,如持卡人不愿调高信用额度,可要求发卡机构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九)为确保账户安全,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采取交易监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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