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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出台,信用记录黑名单有望消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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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 03:5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n+ ~, g+ W; b* A1 g我们国家首次明确负面信用记录最长保留7年;IDn~U;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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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m/ Y" \# O/ f  |( q" Y. L, }" M* A3 v  本报讯 (记者 黄艳丽) “5年后,我再到银行办贷款,可能会比现在容易。”13日,新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引起了林岳(化名)的关注。其中,有关负面信息保留期限的规定,使他觉得自己打个信用翻身仗“还有希望”。nXw        rk3a7 r; [+ R: C  u! P7 T1 ?/ I
  负面记录“背在身” 贷款屡碰壁6l~QK7o%o8PQ#S
& Z$ P9 D! z; c5 j+ }* k  由于在校期间办理的助学贷款利息没有及时归还,每月26元利息,连续17个月逾期记录,这在林岳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出现了“信用污点”。不久前,他要到银行贷款买房,就是由于这一连串的负面信息,贷款屡屡碰壁。a9T?5nomR*|h$V)K"}EZ5 g! ^) c. v! a6 C7 Q3 V/ f
  据悉,2006年央行组建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只要是在银行办过卡、贷过款,都会自动在该系统中生成一份属于自己的“信用报告”。*~J? u        Ns&t
" [- }7 n8 |5 s- Q! l4 Q9 x, r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个人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和使用者,也是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最多的机构。很多**屏蔽**部门、金融机构在招聘过程中,也都要求个人提交一份自己的信用报告做参考。”据银行人士介绍,目前各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核中,均将个人信用报告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依据。X?dP-o,c
. [$ b7 X4 u& T4 @, G* h  7年保留期参照国际惯例4U5L%u{#{2~
2 V& [# w. r; d5 H2 I  此前,关于信用报告中的“负面信息”保留期的问题,一直没有一个明确说法。2QO n&u        CJ7\Ez{
2 z0 S  M: g# _7 W9 L  “负面记录的保留期是从该笔贷款还清之日开始计算,保留一定的期限。但之前确实没有一个确切说法。所以,从数据库建立开始到现在的负面信息都一直保存着。”昨日,省内一银行业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N&fK        X5B'Zw
9 {$ s& [# i. h* H2 @9 J  据了解,国际上一般的做法是保留7年。对于信用卡逾期记录,假设打印信用报告,仅显示过去两年的还款信息。按照美国的做法,一般的负面信息保留7年,破产的、特别严重和明显恶意的负面信息保留10年。超过保留期限,负面信息就将在个人信用报告中被删除。 hq.hhLf5X* v, V- z! T: m8 x- P) P, E5 U
  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首度提及“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银行人士表示,这一规定,跟国际惯例差不多,也比较切合实际。假设保留期太短,不足以对失信行为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但对于那些并非主观意愿导致的失信行为又显得过于严厉。(新文化报)/ Y9 M4 L0 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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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 03:56:58 | 显示全部楼层

0 {7 q) [7 Q) y0 l国务院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本报北京10月12日电 (记者王亦君)我们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将告别无法可依,今天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7x|peYf(F
! i+ T; x( a9 C! d1 k; R" B/ S  据介绍,“征信”为征集信用信息简称,目前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项法律法规为征信业务活动提供直接依据,致使征集信用信息的机构在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披露等环节上无法可依,直接影响了我们国家征信服务业的发展和信用体系制度的建立,此条例的出台将填补这一法律空白。1|es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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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p9 x  _. M6 K* w/ ]4 x  据央行统计,截至去年底,央行征信中心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1447万户,收录自然人6.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1.4亿人。8|P4B"~"{g. }8 f9 e( W5 h" @$ u; v; C6 r
  征求意见稿专设一章,规定了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征信机构不得收集信息主体的民族、家庭出身、身体形态、疾病和病史、收入数额、存款、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个人信息。&|7j*Z$g1Q0jI#x/ z+ [3 s) \0 v( \8 b; S
  信用信息使用人获得的信用信息不能用作与信息主体或征信机构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未经授权向第三方提供,信息主体有权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应包括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来源和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个人每年有一次免费获取其信用报告的权利,信息主体认为其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处理,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假设征信机构未能及时按规定办理,信息主体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该征信机构一次性删除其全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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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 04:27:42 | 显示全部楼层

$ v% Z. d& h3 _征求意见稿将征信业务定义为包含信用报告、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将信用报告业务、信用评分业务和信用评级业务等都纳入管理的范围,对征信业务中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和加工等各个环节均做出了规定。并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为改善我们国家征信市场机构设置混乱,业务开展无序的现状,并借鉴银行、证券行业的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采用了较为严格的“机构准入”,从机构监管的角度入手,明确征信机构应当采用法人的组织形式,对其设立、业务范围、业务变更、分立、合并,设立、撤销分支机构均规定了行政许可,并对设立征信机构的条件、申请材料、申请和审批程序、高管的任职条件、征信机构的退出等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1v`(u%v$iw)}9 V3 q" A$ u6 c( D  _3 W$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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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对征信机构开展征信业务时所要遵循的一般规范做出了规定。在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上,征求意见稿采取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区别对待的原则思路,即除中国征信中心外,征信机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一般必须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而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仅要求征信机构在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时则应当取得其同意。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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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为防止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不规范或者不法行为对信息主体的权益造成侵害,对信息主体给予了较为严格的保护,不但规定了绝对禁止收集的信息,而且通过对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等增加义务的方式增强了对信息主体知情权保护、完善了异议权,并赋予个人在除征信中心外的征信机构未按要求处理异议的情况下,退出其征信系统的权利。*G7|vS5N1p"H9s; @2 U# X3 w3 J' u' ~8 [7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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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Q. m% |4 @, M' v5 E( R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11月1日前登录中国**屏蔽**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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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 04:49: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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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l3k5?S7@6u2 @, [, q& Z1 I9 u9 d(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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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增强征信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该条例的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征信立法的要求,根据目前社会上从事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征信业务的机构逐步增加,亟需进行规范管理的实际情况。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书面调研、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认真听取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屏蔽**、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专家、消费者保护协会等方面对征信立法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条例的调整范围   一般来讲,“征信业”专指与信用有关的行业。考虑到信用报告、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以及对征信业进行统一监管的需求,征求意见稿将征信业务定义为包含信用报告、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将信用报告业务、信用评分业务和信用评级业务等都纳入管理的范围,对征信业务中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和加工等各个环节均做出了规定。同时,为避免征信业务的覆盖范围与各行政、司法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日常工作中收集信息供内部使用或依法对外提供信息的活动存在交叉,征求意见稿明确将这些活动排除在征信业务之外。   (二)管理职责   2008年“三定方案”赋予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能,所以,征求意见稿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同时,为与现有法律及监管职责分工相衔接,征求意见稿也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征信机构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还要遵守其相关规定。   (三)征信市场准入   为认真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改善我们国家征信市场机构设置混乱,业务开展无序的现状,并借鉴银行、证券行业的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采用了较为严格的“机构准入”,从机构监管的角度入手,明确征信机构应当采用法人的组织形式,对其设立、业务范围、业务变更、分立、合并,设立、撤销分支机构均规定了行政许可,并对设立征信机构的条件、申请材料、申请和审批程序、高管的任职条件、征信机构的退出等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   (四)征信业务的一般规范   征求意见稿第三章对征信机构开展征信业务时所要遵循的一般规范做出了规定,主要规范了信息的收集、整理、提供,信用产品的使用,征信机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和保密义务等业务准则。在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上,征求意见稿采取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区别对待的原则思路,即除中国征信中心外,征信机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一般必须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而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仅要求征信机构在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时则应当取得其同意。   (五)评级业务   借鉴次贷危机的主要教训和中国的实际情况,征求意见稿突出了对信用评级业务的监管,着重试图解决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的利益冲突问题,增加透明度,增强评级结果的可靠性。所以,征求意见稿,除要求征信机构建立有效防止利益冲突的机制外,还规定了对征信机构的透明度要求、尽职调查义务、内部控制机制、跟踪评级、评级机构的检验等内容。   (六)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对信息主体的保护是征信活动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对信息主体的保护越有效,越有利于征信业的健康发展,所以,征求意见稿为防止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不规范或者不法行为对信息主体的权益造成侵害,对信息主体给予了较为严格的保护,不但规定了绝对禁止收集的信息,而且通过对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等增加义务的方式增强了对信息主体知情权保护、完善了异议权,并赋予个人在除征信中心外的征信机构未按要求处理异议的情况下,退出其征信系统的权利。   (七)征信中心的法律定位   经批准,人民银行于2003年设立了征信中心,几年来,征信中心先后建成了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为商业银行提供查询服务,极大地促进了我们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征求意见稿确认了征信中心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家基础数据库运行维护者的法律地位,相应的明确了金融机构向征信中心提供客户信用信息的法定义务,赋予征信中心自行收集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证券、期货、保险、外汇等金融信用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依法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信息共享权利,并规定其收集个人信用信息时不需要征得信息主体同意,数据库中的信息,也不允许个人删除。   二、其他有关事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09年11月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屏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xgl@chinalaw.gov.cn4P,ni2M hh5 \8 W4 o3 j$ \% o7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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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 05:03:59 | 显示全部楼层

( N* Z9 N% Y& o7 N) e是个很好的消息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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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 05: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 d- \6 t, B9 Z5 X# e. w% `7 b
太令人激动喽!!!!!!!!!!!要向前看!要宽恕!)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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