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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让王先生哭笑不得的是,在该珠宝店出示的刷卡单上,签的竟然还不是自己的名字。
. F' a$ |% c1 U$ c5 }用户信用卡从未离身却被盗刷,而银行的争议处理结果只有一句话:凭密码消费的交易,银行方面概不负责。2011年12月18日,广州王先生的中银信用卡被盗刷了3万余元,尽管王先生出具了证据力证盗刷事实,但是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却给出了上述让他大失所望的争议交易调查结果。
; `+ d+ a4 z& U; }) W, M2 H“中国银行未能对犯罪分子伪造的信用卡进行有效识别导致我的信用卡被盗刷,很明显这是他们的责任,但是现在却要我来承担损失!”昨日,忿忿不平的王先生向记者表示,中国银行既未有效保障信用卡用户的用卡安全,发生风险后居然还要将责任推给用户,考虑到自己当前掌握的有力证据和中国银行方面的消极处理态度,王先生称不排除将和中国银行对簿公堂,讨回损失。1 w- x" h/ z7 r" V( \- s; p) n
伪卡顺利盗刷卡主3万余元 刷卡单签名竟非卡主名字
: V4 D: P4 B5 Z2 H2011年12月18日晚8点42分,正在单位宿舍休息的王先生突然收到中国银行的短信称,自己的中银信用卡消费了人民币3万余元。
* }# [" u0 h+ h' j# }% T“刚开始我还以为是诈骗短信,没有太在意。”但是过了几分钟,觉得不太对劲的王先生拨通了中国银行的客服电话,而客服人员对该笔消费的确认着实让王先生吃了一惊。“卡就在我身上,竟然‘被消费’了?”在立即将卡片冻结后,王先生迅速向警方报了案。$ S9 f `) Z8 t7 e8 [( ~1 M
随后,急于知道自己信用卡上不翼而飞的3万余元究竟去向何处的王先生再三向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工作人员询问交易发生地,但是无奈工作人员始终以账单未出为由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直到第二天,在王先生的敦促下工作人员才告知他,消费地点在广州市一家珠宝店。; t6 n. L Y3 _, U A0 q
此后,王先生工作的单位开具证明,案发时王先生一直在位于广州市另一区的单位宿舍内,王先生的几位同事也能为其证明案发时信用卡仍在王先生本人身上,警方在该珠宝店所调取的监控录像也显示,刷卡人确实并非王先生。
/ I8 y3 P ~$ V! Q最让王先生哭笑不得的是,在该珠宝店出示的刷卡单上,签的竟然还不是自己的名字。“办卡时明明选的是密码加签名的验证方式,为什么签名错误竟然也能够消费成功?”
5 d& o9 D% @5 p! I就这样,一张伪造的信用卡和一个完全与卡主信息不符的签字,顺利盗走了王先生中银卡上的3万余元。# z+ p& B. \1 ^6 @: @
卡主应为盗刷损失负责?高额信用卡成负累" k7 @( J0 ^% }! u4 N
2009年,月收入仅1000元的王先生申请办理中银信用卡。“当时审查办理卡片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以我的工资收入很难通过审核批准。”但出乎王先生意料的是,该张信用卡最后不仅顺利获得了批准,额度还高达36000元。“用了1年左右,中国银行又短信通知我,因为我用卡情况良好,额度上调至46800元。”
3 r: h- O, W7 l q3 m( m正是这张意料之外的高额信用卡,给王先生带来了 3万余元意料之外的损失。
3 t/ U+ f0 X( V: w“案发之后一直等到账单出来,中国银行才同意进行争议查询。我先后把争议申请、信用卡复印件以及报案回执,单位提供的不在场证明,以及商家提供的签购单存根复印件传真给他们,他们说要45个工作日才会有结果。”此后,急于了解调查进展的王先生隔两三天就询问一次,但是中国银行方面始终没有任何新的消息。“在这段时间里,中国银行从来没有主动联系过我,我给他们打电话,不论我怎么说,他们只是告诉我耐心等待争议结果。”
; J9 U% i& U1 a7 d- s3 Z5 p0 U6 G) ?! u2012年1月31日,王先生听从银行建议先行对3万余元的争议交易进行了还款。2月10日,王先生终于等来了中国银行争议调查组的争议处理结果:因为是凭密码消费的交易,所以中国银行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 y8 `4 [5 m! |+ H) q“卡片明显是伪造的,连签名也不是我的名字,这样的盗刷损失银行理应负责。”王先生告诉记者,这样的争议处理结果自己绝对不能接受。随后,已经对中国银行的信用卡安全性失去信心的王先生要求中国银行立即将自己的信用额度调低至2000元以下,但是银行工作人员告知他,最低只能调至当前额度的10%。“申请之后等了好久,也没有工作人员主动联系我办理相关手续。”
1 G6 {! I# d, G$ `3 Y王先生说,因为自己拒绝接受银行的处理结果,中国银行表示要他到公安机关开立《信用卡盗刷证明》,然后继续等待处理结果。
7 }7 C/ j6 `7 F# H0 W# ?! y5 L到底谁该为盗刷买单?# r5 \, t% C! Q& b/ F! R
近年来,随着各银行信用卡发卡量爆发式的增长,用户信用卡被盗刷的案例也屡见报端。
" @* y) e8 W# b* r6 r# \% ?因为民事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过去的判例中,储户告银行,就必须举证证明银行有过错。而以往的此类案件中,储户往往因无法证明银行有过错,最终无法追回损失。% X0 u3 r$ P# B! @. ]# ]
曾经办理过类似案例的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永明认为,假设证据表明卡主确实没有用自己的信用卡进行交易,那么就应由银行来承担损失。由于银行与信用卡持卡人之间成立的是一种由银行授信、在一定额度内,允许持卡人刷卡取现或者消费的合同关系。银行卡、卡号和密码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储户身份标志,只有在三者一致时,才能允许交易。不管作案者如何取得卡号和密码,银行未能识别伪卡,允许银行卡、卡号和密码三者不一致的情况下交易,导致盗刷发生,这就表明银行的交易安全系统存在重大缺陷,同时银行卡的造卡程序也存在安全漏洞。5 i$ P4 A5 l, j* q8 g
据信息时报2009年1月9日报道,2009年1月,广州番禺区法院就对一起客户诉银行应承担自己信用卡被盗刷所产生的损失案进行了判决:不管银行的资金是否被盗,只要储户没过错,就有权根据储蓄存款合同,要求银行支付存储的资金。4 x. |5 r; k5 ~
此类案件中银行被判全赔当年在广东省还是第一例,也改变了以往由储户证明银行过错的惯例。
% n0 h, {- N* N( U8 G而这一判例也给予了王先生向中国银行讨回自己3万余元损失的信心。“我现在已经不对中国银行能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抱有希望了,现在人证、物证俱全,我打算通过法律来维护我的权益。”0 h, _- J/ B, q7 d+ f @
在采访接近尾声时,王先生在电话中语带无奈地说,自己之因此向中新网金融频道倾诉遭遇,是由于看到近来频频曝光的中银卡用户被盗刷后都迟迟未能获得妥善处理,反观自己在与中国银行的沟通中同样得到了简单冷漠的对待,投诉无门的无助感油然而生,只能寄望通过媒体使自己的遭遇得到关注和解决,更希望借此对中国银行的管理漏洞以及服务缺失敲响警钟。(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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