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信用卡高额罚息被指霸王条款 银行承认疏忽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银行提示有误,信用卡欠费不到七块钱,却产生166元利息,储户质疑中信银行罚息条款太霸道,银行回应系统自动生成利息标准有依据。今天我们就关注银行卡收取高额罚息的事情。
如今用信用卡的人越来越多,在享受提前消费的感觉时,使用信用卡带来的消费纠纷也是越来越多。上个星期,我们接到北京听众魏先生的投诉,魏先生一直使用的是中信银行的信用卡,信用记录一直良好,但是就在4月9日时,他收到了来自中信银行的电子帐单,帐单上写名了从3月10日到4月7日的消费帐单。让魏先生感到奇怪的是,帐单的最后一项居然不是消费项目,标明的居然是利息,而且这一项达到了166.9元钱。魏先生很纳闷,在还款日到期之前,他还特地给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客服打电话进行了咨询,对方告知了他还款的金额,他也按照这个金额还款了,而且还多还了几块钱,怎么可能产生利息呢?他仔细看了帐单也没有看出个因此然来,会不会是银行弄错了?他赶紧又打了电话,银行给他的解释是,魏先生的确还有将近7块钱没还。在仔细对了帐单之后魏先生才发现了问题所在。3月份时,魏先生通过信用卡帐户在网上购买过一个应用软件花了0.99美元,客服在告知他应该还款事项时只告诉了他人民币的欠款而并没有告知他美元的欠款。
消费者有话说:几天时间欠款利息达逾160元
魏先生:下载了付费的软件,0.99美元,我通过信用卡支付的,到第二月还款时,银行会有电子帐单通知我,该还多少人民币和多少美元。我打银行的客服,问他们该还多少钱,我按他们金额还了,但是他们的客服忘了告诉我有个美元,0.99美元欠款,我就按人民币金额还了,还了之后有0.99美元没还,之后就产生了100多元的利息。
记者:就是由于有0.99美元的钱没有按期还,产生了160多块钱的利息。
魏先生:对,160多。
记者:160多块钱的利息是多长时间产生的?
魏先生:上个月没还,这个月出账单时就出来这么多,也就几天时间。
记者:那你怎么发现你的利息的呢?
魏先生:看账单时看到的,假设你没有还全额就算只还了最低的,剩下的所有钱都要收利息,以前银行卡都这么收的,后来有些银行改了,有的银行还在收。中信银行的做法就是只要你有一分钱没还,剩下所有金额必须都要承担利息,明明我差几块钱,还收我那么多利息。
记者:你在中信银行办信用卡时,应该会签一个协议或者是合同对不对。
魏先生:但协议条款特别多,也没有注意这些。
记者:现在你余中信银行交涉时他们也承认的确是没有告诉你有0.99美元的欠款?
魏先生:对,承认。
欠了不到7块钱,几天的时间欠款就达到了166.9元,中信银行的解释是欠款利息的本金是应还的金额,而不是所欠的欠款,也就是说本金是按照魏先生上个月消费的数目来计算的,而不是按照七块钱来计算的。
商家有话说:银行承认存在疏忽同意免去利息
客服:您上个月账单有13949.4元,您没有全额还款,少还了7块钱,利息是系统自动产生的,假设是没有还,是从消费当天就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当时你有一个美元帐户用了0.99美元。您之前用卡不错,每个月都按期还款,那这样吧,我还是向领导申请一下,看是否能够做到相应的减免。
这样的计算方法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信用卡全额罚息,记者咨询了银监会创新部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在银行卡的管理办法当中的确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各家银行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决定罚息的本金。
工作人员:假设你的账单里面,例如有150块钱的透支款项,包括所有的透支款项(账单上要还的金额),你还了149,这种情况下还不能算全额还款,才会有滞纳金和利息产生,按全额计,也就是说假设你透支了两块钱,不是欠两块钱,在还款日时还了一块钱,他是以两块钱为基数来计算的。
记者:所有的银行都是这样的吗?
工作人员:除了工行以外,以前是这样计的,刚刚调不久,由于工行客户群的群体比较大,经常会遇到这样情况,需要调账,来补或要来弄的很多,工行就自己承担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里,对全额还款和部分还款没有做任何规定,但是对整个计费规则是做了规定的,像工行的做法是工行自己把这块成本承担了,持卡人优惠而已。
即使是中信银行扣利息有一定的政策依据,在魏先生这件事情上就不存在过错吗?让魏先生气愤的是他之前咨询应还金额时,的确是由于工作人员没有告知他还有美元要还,他以为这项费用已经包含在里面了。当魏先生再次和中信银行联系时,银行通过调听通话记录承认的确存在疏忽,但是对于魏先生提出免一赔一的要求还是没有答应。
魏先生:当时我咨询了客服,您肯定调了录音了,当时我就是按客服的意思他说多少金额我还了多少金额,为什么还收利息。
客服:首先要向您表示诚挚的歉意,可能我的同事确实没有告诉您美元帐户的费用,给你播报的是人民币帐户的全额欠款,因此美元部分可能没有提示到您。由于您有开通自动过汇功能,会优先用来偿还美元。给您造成的不开心,我们在这边也向您表示诚挚的歉意。另外关于您提到的利息问题,您现在觉得这个问题很困扰,也是希望我们银行能把金额双倍返还给您,这个问题我们也讨论了,毕竟这个事情我们还是存在歉意的,但是像您讲的假设是双倍赔偿在金额上,银行确实没有做到这样的先例给您进行相应的赔偿。
记者调查:还款关联账户仍产生罚息和滞纳金高达700多元
尽管中信银行给出的说法是魏先生的信用记录一直良好,银行对此也负有责任,表示愿意免去利息,但是魏先生还是认为这件事情对他造成了伤害,有损他的信用记录,希望银行能够免一赔一。
目前相关的赔偿方案还在商讨的过程当中。其实关于银行卡收取罚息的疑问不仅仅是听众魏先生的遭遇。王先生也有类似的遭遇,王先生也是在按时还款的情况之下缴纳了应还的款项,但是还是被通知要交利息。王先生使用农业银行(2.88,0.00,0.00%)的信用卡已经有5、6年的时间了,信用卡一直绑定了他农业银行的借记卡,几年的时间信用卡的累计消费已经有几十万了,从来没有过任何违约的记录。
今年1月12日,王先生使用农业银行的信用卡刷了一笔2万8千块钱的消费,还款的时间是2月15日,王先生的农业银行借记卡上长期有几十万的存款,相当部分是定期的,因此当时他并没有特别在意活期存款余额是否足够还款的问题。等到2月15日时,王先生突然就收到农业银行发来的短信说,没有能够成功扣款,于是立即打回电话去问,对方说由于余额不足没有能够扣到钱,王先生挂上电话就立即把钱汇到了绑定账户,也就是借记卡上。但是万万没有想到,到了2月17日晚上,王先生突然就接到了农业银行的电话,说他欠的信用卡是欠费的,罚息和滞纳金居然达到700多元,对方说王先生不应该把钱汇到借记卡上而应该汇到信用卡上。可是2月15日电话咨询时,王先生明确告知准确把钱存到借以卡的账户中去,而且既然绑定了还款就应该没问题的,为什么还会产生利息呢?之后王先生要求农业银行提供当时的通话录音,但是农业银行竟然不提供,态度及其蛮横,在经过一个多月的沟通之后,问题才得到了解决。
王先生:后来已经解决了。
记者:问题已经解决了是吗?
王先生:对,后来由于投诉之后解决的。
记者:农业银行还是给你免息了是吧?
王先生:对,后来还是免除了。
记者:你确定录音当中他们没有提示过您该在哪个卡上存钱,是吗?
王先生:是的。
记者:前后解决问题持续了多长时间?
王先生:持续了一个多月,后来也是媒体曝光之后才解决的。
记者:他们承认失误吗?也承认录音的存在是吗?
王先生:是的。
律师观点:银行方面承担全部责任
尽管事情得到了解决王先生还是觉得很无奈,明明是银行的错,为什么自己要折腾一个多月呢?对于银行信用卡的还款事宜王先生依然是存在疑问的。好的,那么今天的事件调查就先听到这儿,遇到这样的遭遇我们应该怎么办?如何通过法律来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呢?北京朝阳律师事务所的胡刚律师对此作出点评。
主持人:中信银行解释说虽然只有七块钱费用没还,但是有规定可以按照消费全额的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来计算。记者调查,银监会也表示的确有这个规定,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能不能给我们具体解释一下。
胡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且从1996年4月1日起实行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信用卡靠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帐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这就是本案中银行收取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的法规来源。
主持人:而且按照消费的全额也就是他当月消费大概是1000多块钱的额度来算利息,而不是按照七块钱来算利息的罚息是吧?
胡刚:是这样,我们也注意到这个办法本身并没有直接规定计息的本金是透支的全额还是透支的余额,但是从一般人的通常理解,预期付款的违约金应该是以欠款的数额为基础,可以说本案中的银行包括现在很多银行这样的曲解法规都是基于他们自身的利益考虑,而枉顾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俗称的霸王条款,也是备受我们广大消费者诟病的一种银行业内潜规则。
主持人:记者在调查案例当中发现,魏先生其实并非是恶意欠款,同时有在咨询银行还款金额时是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忘记告诉他还有0.99美元的欠款,导致了他没有还清银行的欠款。而王先生这个事情就更让人觉得有些乌龙了,借记卡和信用卡本来都是联名的,还款可以自动转帐,但是莫名其妙的还是产生了利息。我们先来说一下魏先生,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到底在谁?产生的利息还是应该由魏先生来承担吗?从法律上来讲。
胡刚:这个案件假设双方对案情的基本事实都没有异议,这个案例的责任认定应该说是比较清晰,也就是应该由银行方面承担全部责任。
主持人:银行方面来承担全部的责任。那么您又怎么样来看待王先生这个案例的呢?
胡刚:王先生的案例也是银行方面没有全部履行其告知和提示义务,本身也是违反了人民银行以及现在银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其主观过错比较明显,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应该由银行方面来承担。
主持人:也就是说今天所谈到的两个案例的责任都应该由银行方面来承担的是吧?
胡刚:是这样。
主持人:说到了承担责任,接下来我们就应该说说赔偿的问题了,魏先生认为,由于银行的疏忽造成他的信用缺失,因此银行至少应该双倍赔偿,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他的要求是不是能够得到有力的支持?
胡刚:大家都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了所谓双倍赔偿的原则,因此魏先生的请求是具有法律依据的,再加上本案的事实也是比较清晰,银行应该双倍的赔偿。
主持人:其实说到信用卡全额罚息的规定是不是使用银行卡的所有人都知道呢?在他们看来,这个规定又是不是合理?我们的记者也是做了一番调查,大部分使用信用卡的朋友都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都认为利息产生的本金是所欠金额而不应该是还款的全部金额,那么您认为产生这种误解的原因到底在哪里?
胡刚:首先是银行方面没有进行充分的提示,告知义务没有尽到。然后,实际上我们有时候可以回顾一下这万分之五利息的合理性,尽管是有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每天万分之五大约相当于每年18%,而规定里每天万分之十五则大约相当于54%。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是1996年制定实施的,距今已经15年了,相应的经济环境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我们仅仅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来说,该办法颁布时利率是12.06%,而现在仅为6.31%,涨了将近一倍,而6.3%和54%相差了8倍多,可谓是暴利。因此建议我们相关部门应该对该部门规章及时做出修订和完善。信用卡消费本身是一个合同关系,而我们的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法金过高,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则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息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做出裁决。
专家观点:全额罚息现在是霸王条款相关部门应对银行进行有效监管
经济之声评论员张力(专栏)栋对此作出点评。
主持人:你的朋友或者个人是不是碰到过我们刚才案例中所提到的像魏先生、王先生这样的问题。
张力栋:曾经遇到过,时间长了,被全额罚息,当时由于数量不是很多,因此也就发发牢骚就过去了。但是我注意了一个问题,这两年很多银行在突出抓信用卡业务,很多的银行业务员,他们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都是在讲信用卡能带来哪些好处、便利性等,融资的方便等,但是没有一个人主动提示说还款的细节问题。其实还款的细节问题对于消费者来说是最重要,而往往这一点他们没有提示。还有就是在信用卡办理中,在填了资料以后没有激活卡片然后就被动的激活卡片,体现出很多银行在信用卡业务方面还很不规范。
主持人:一位网友“燕妮”也曾经给我们留言,说她使用的是华夏银行(13.33,0.25,1.91%)信用卡,刷卡消费应该还款41994.6元,提前还款时只还了41950元欠下44.6元的零头没有还,后来她收到了华夏银行寄来的对账单,循环利息居然高达1070.57元,她坚决要求取消这笔利息,后来收到华夏银行的回复同意取消。但是我们这位网友还是有疑问,这利息怎么能够说收就收,说取消就取消,如此随意就让人产生了非常大的疑问。因此特别想问一下力栋,你怎么看待全额罚息的规定,它到底是黑脸包公还是黑心地主。
张力栋:全额罚息现在是霸王条款,国际上通行的信用卡计息方式其实是两种,一种就是全额罚息,另一种就是工商银行(4.50,0.01,0.22%)现在实行的按清偿部分的罚息。我觉得工行实施这种方式还是非常合理的。我想问很多的银行为什么不能取消?工行既然能取消为什么别的银行不能取消?显然不是技术问题,其实全额罚息更多代表了很多的银行拿信用卡所谓的违约罚息作为其很大的利润部分。因此,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在本着对消费者负责和对消费者有利的方面对银行进行有效的监管。
主持人:记者在采访银监会相关人员时也提到工行的问题,他说工行之因此没有罚款是由于他要让利于消费者。
张力栋:工行可能由于是国有控股银行,要承担一部分社会责任。
主持人:是不是所有的银行都应该让利于消费者?消费者是你的上帝呀。
张力栋:对,事实上这也体现出银行业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提供服务的银行毕竟还是不够多,消费者选择还是比较少。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能出现这样的霸王条款。现在一些小的银行已经有一部分改良,就是所谓的容差规定,假设尾款还的是5元、10元左右,没有还清,他也视为已经还清。但这仅仅是一个小小的进步,离我们所说的全面取消全额罚息还是有很大差距。
本帖最后由 93032109 于 2011-4-27 08:39 编辑
北京朝阳律师事务所的胡刚律师
胡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且从1996年4月1日起实行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信用卡靠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帐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这就是本案中银行收取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的法规来源。
就冲这一点,这个律师,这家律所,就丢大人了
真以这样不学无术还好出风头的律师同行为耻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办、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
现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发卡银行应当在半年内达到本办法有关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六年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6]27号)同时废除;
看来是得罪了有话语权的家伙了。别家也有如此者,为什么不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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